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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:井盖不翼而飞 盗窃罪?危害公共安全罪?
发布日期:2011-01-20

 随着城乡建设的迅猛发展,新建小区及道路的配套设施——井盖的需求量急剧增多,很多铸铁井盖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目标,井盖被盗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。本来好好一条路,下水井盖却常常不翼而飞,让出行市民深受其害。

  昨日,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井盖的抗诉案件。

  井盖被盗带来安全隐患

  近年来,对于盗窃窨井盖应该如何判刑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一个话题。窨井盖是社会公共设施的一部分,井盖被偷走不仅给政府带来很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,还给行人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。而长期以来,对偷盗窨井盖行为,一般都按盗窃罪定罪量刑。但窨井盖本身价值不高,往往只能对偷盗者处以治安拘留、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。相对较轻的处罚难以威慑盗窃者,使得各地窨井盖失踪案屡禁不止。

  两青年偷井盖找“光阴”

  开庭审理以前,刚满22岁的两名被告人聂某和柯某看起来神情并不紧张。因为在他们看来,偷窨井盖并不是什么“十恶不赦”的大罪。聂某如今已是一家公司的保安,他告诉记者,自己是今年5月14日和女朋友从西安来到兰州打工的,到兰州时已经是身文分文,无奈之下只能找到在兰打工的堂哥柯某,两人经过一番谋划后便决定采取“收益高、风险小”的盗窃井盖来找点“光阴”。于是当天晚上,二人便来到安宁区桃海市场附近,连续盗窃窨井井盖11个。由于他们光顾着偷井盖,没想到弄出的“动静”太大,结果刚回到位于马滩的租住屋后,便被尾随而来的警方抓获。

  一审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

  随后,他们被七里河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,法院审理后认为:聂某、柯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井盖全部追回,所以二人被判拘役5个月。宣判后检察院不服判决,提起抗诉。在昨日庭审中,被告人聂某和柯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,检察机关则认定一审法院量刑过轻。

  盗窃井盖如何定罪存争议

  在庭审结束后,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,现在对盗窃井盖该如何定罪量刑还存在一些争议。虽然去年12月,人民法院在答复网民对偷盗井盖行为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时称:偷盗井盖行为如果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,就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,就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。但是这只是一个答复,还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法规,所以很多地方为谨慎起见还是按盗窃罪审理。况且法院还答复称,比如偷盗偏僻角落地方的井盖就可能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。在这种情况下,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,可能更为适宜。

  两罪量刑有很大差异

  根据我国刑法,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刑点要比盗窃罪高很多。盗窃罪:盗窃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盗窃数额巨大的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,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。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刑罚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,有加重情节的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无期徒刑直至死刑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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